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制度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
组织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
为规范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推进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和《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是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在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承担。
第三条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加“专科名称”加“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为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设公章,不设独立办事机构。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五)指导各市(州)中西医结合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六)完成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不超三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科学普及和公益活动等工作;
(三)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四)向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在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已有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成立;与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省内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科有学术影响力的专家提议,并有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该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以后,报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核准,然后再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成立后一年内,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委员50名以内。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常务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正副主任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本学科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首次新任主任委员以及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2岁。一人最多在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同时任职。
2024年以后,所有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届,不再连任。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不超三年。任期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常务委员会向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应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分配方案,启动换届相关流程。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可以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审批。拟增补的委员须符合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在本专业领域有造诣,成绩特别突出。拟增补委员人选一般不从现有委员同一法人单位中产生。专业委员会委员因病或其它原因届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该委员所在市(州)医学会另报同一专业、符合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的人选替换。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确定后,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应适时组织协商或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常委候选人名单。正副主委候选人名单报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核准、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十八条 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成立后,无人为不可抗拒原因,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改正或提前启动换届程序,调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按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学术资料的移交,确保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24日经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