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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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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4-13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业委员会是在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是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承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业委员会及其下设学组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专业委员会开展各类业务活动的收入和支出合同应当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统一签署并加盖《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合同专用章》,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账簿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财务结算中心按照各专业委员会分别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其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年度预决算管理。

(二)勤俭办事,预算管理。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原则,遵循先报批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专业委员会因经费不足,开展必要的业务活动有困难,可以向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提出经费申请,经批准后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提供经费支持,保障专业委员会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管理,规范程序。专业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保证专业委员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收入是指专业委员会在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以本专委会名义申报、主办、承办或组织的国内国际学术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接受捐赠、承接政府委托事项或政府购买服务等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收入的主要类别和管理原则:

(一)经营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学术交流及培训收入、学术推广及展览展示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国际组织及国内等机构的资助支持收入、开展项目的收入、其他经营服务收入等。

(二)捐赠收入:主要包括医学研究、科学普及与健康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与培训、其他公益性活动的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经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批准接受捐赠后,签订捐赠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用于开展公益非营利性活动,且专款专用,并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等活动事项,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并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开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会费收入:是指向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收取的会员会费。应当依据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并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时,收费应当遵守国家下列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不得超出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专业委员会取得服务收入,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并按照对外公开的活动通知(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收取,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并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三)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费,且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各项收入,除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委托的具有代收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各项收费均不得汇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规定账户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账户。

(四)专业委员会不得利用或借用行政权利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行业信息及数据等谋取利益。

(五)未经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开展表彰活动不得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专业委员会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也不得摊派会费。

(七)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或截留捐赠收入。严禁派捐索捐和强拉赞助。不得接受附有有关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或指定被捐赠人等权利和主张的捐赠。

(八)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财务收支不得挂靠、转包或委托其他组织代管。

(九)未经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授权或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批准开展的合作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的规范性全称,并签订书面合作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涉及多家性质相同的单位联合或共同主办的学术活动,财务收支核算单位原则上应为第一主办单位或按照合同约定。

(十)经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且不得委托与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负责人或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其他合理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按照《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学术会议(培训)财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支出审批,是指专业委员会在获批的预算范围内办理支出事项的报销审批。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指定的对口业务部门代为办理。审批程序如下:

(一)10万元以内:专业委员会对口业务部门(联络人)填写支出证明单→业务部门、财务结算中心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分管领导审批→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秘书长审批→财务结算中心付款;

(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专业委员会对口业务部门(联络人)填写支出证明单→业务部门、财务结算中心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分管领导审批→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办事机构党支部审核通过→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秘书长审批→财务结算中心付款。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支出类别和管理原则:

(一)学术会议费:按照《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学术会议(培训)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工作会议费:指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常委会、全委会、主委秘书会、换届会及临时召开的筹备会议等工作会议的支出。专业委员会换届会议支出范围为参会人员餐费、场租费、设备租赁费、资料费等费用。工作会议原则上应在定点酒店召开,经费支出标准按学会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讯费:是指专业委员会在会议筹备期间主要负责人员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支付标准:300~500元/人/会。

(四)公务出国费用:是指专业委员会专家代表专委会执行出国任务,获得专委会表彰奖励的医师出国培训,经所在单位批准且《出国任务批件》注明费用承担单位为“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的,其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会议注册费和其他费用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看望慰问费:专业委员会节假日慰问为本专委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老专家,慰问金标准2000~3000元/人/年;看望生病住院的专家,慰问金标准2000~3000元/人/次。

(六)税费:是指专业委员会取得的经营服务收入、支付国际组织会费等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代扣代缴。

(七)专业委员会结余:除用于本专委会日常办公经费以外,应主要用于学科发展、医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科学普及、健康教育、健康扶贫、国际组织会费、会员服务、学术发展及专业委员会建设等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

(八)工作人员劳务费:学会工作人员参与每次会议按次计算劳务,劳务标准500元/人/次。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下列支出不予报销:

(一)违反《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以及不符合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费用不予支出。如组织旅游、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活动的支出。

(二)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支出、与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工作无关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专业委员会以个人名义出版著作发生的费用以及购买上述著作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原则上不予报销超出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的支出。如超标准接待费用、超标准支出工作会议食宿费用、劳务费等。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销售清单和票据等不予报销。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报销事项。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各项经费预算由专业委员会专职秘书或专人按照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统一的预算格式编制,经财务结算中心审核,报省中西医结合学会领导审批。

 

第五章  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建立由财务室及综合办公室共同参与的联动检查机制。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各项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专业委员会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制度条款,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视情况给予批评、书面警告、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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